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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各科室、病友: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要求,制定了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金华市辖区内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