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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第二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国家九部委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集中接待管理部门: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第三条 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四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具体时间为下午15:00-16:30;有特殊要求时,由相关科室报纪检监察室批准后确定时间、地点。

      第四条 接待地点:后勤保障楼318会议室

      第五条 参加接待人员:由与内容相关的院领导、医务科、科教科和药剂科、检验科、设备科、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纪检监察室及指定网格监督员全程参与。

      第六条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属于医院所需学术讲座的,科教科可对参加人员授予学分。

      第七条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药品需提供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页面打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八条 接待要求

      1.纪检监察室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接待准备: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发送至电子邮件(邮箱:eyinspaction@163.com)预约登记,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和审查;医务科、药剂科或设备科等科室作出相关评价,确定接待人员,并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在接待日三天前通知预约代表。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金华市第二医院官网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3.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可对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同时向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4.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由相关业务科室审定。

      5.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6.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7.认真执行上级疫情防控及行业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8.药剂科、信息科、设备科、后勤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9.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管,统一归档。

      第九条 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1.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提醒谈话;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职务补贴。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

      2.医药代表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科及纪检监察室同意,并在医务科人员及医院纪检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48小时内向院纪检监察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4.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5.其他物资、服务采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第二医院医药、医械代表管理规定》(金市二院〔2018〕32号)同时作废。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