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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直接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的本单位医务人员,可按照规定阅览病例。归档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需要病案者可在病案室内阅览(再入院病案例外,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本院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病历质量控制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借阅人需填写登记本,借用时间不超过一周。

      4.阅览大批病案,应预先与病案室联系,每人每次不超过10份,可在病案室阅一批,续借一批。

      5.病案使用人员在阅览期间,对所有病案要爱护保洁,不得在病案上做任何标志、涂改、添写、撕页损坏或丢失。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借阅人承担。

      6.非直接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非相关科室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进修实习人员,不得直接借阅病案,如需借用病案,应由所在科主任,护士长或上级医师签名,方可阅览。

      7.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 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2) 患者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其资料需经医务处、医疗质量管理科审核批准。

      (4)保险机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提供经办人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5)行政、办案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的查阅、借阅、复印病历,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执法证明,经医务处、医疗质量管理科审核批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由病案室留存。

      8.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申请人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并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9.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10.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金华市第二医院病案室”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