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医疗新技术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新技术指通过开发或引进的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或填补省内、院内空白的先进技术。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新技术应以医疗市场需求为向导,立足临床,注重特色,优化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技术,解决急危重病诊疗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并能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新技术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禁止开展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适应的技术。
三、拟开展新技术的科室,由所在科室进行初评,确定该技术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报告》,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医务科应该从开展该技术的人才、技术、设备及项目负责人准入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医务科审核通过后,及时提交医院伦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所报新技术项目的目的、意义、实用性、可行性以及实施方法、风险、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以及可能所涉及医学伦理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
四、开展新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年资副主任以上,医院其他人员开展该项技术必须在新技术临床试用期结束后,经医院批准院内临床推广应用,并在掌握该技术的人员指导下逐步开展。
五、经医院批准的新技术在临床试用期间,实行跟踪评价制度,开展人员定期向医务科汇报开展情况。
六、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临床试用,并将情况上报医院:
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2.发生与该项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3.发现该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4.发现该技术存在伦理道德缺陷的;
5.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新技术项目的科室和医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