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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陈昆忠市长来我院视察调研
招聘护士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的通知
民事纠纷也可申请精神鉴定
双扣比赛
国际护士节庆祝活动
我院十病区被市共青团授予2005年度“青年文明号”称号
市二院多项措施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省精神卫生工作调研组来我市开展调研工作
金华市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中心

    金华市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中心是经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心理咨询专业培训机构,本中心是浙江原野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的分中心,隶属金华市心理卫生协会,主要承当浙江省中西部职业心理咨询人员的培训工作。
    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具有职业心理咨询员培训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申报条件的,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均可参加本中心的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既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中心设有理论教学基地及技能实践、实习基地。由获得职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的专家教授授课。同时聘请上海、杭州等多位资深专家为学术顾问,并参与教学工作。
    一、招生对象:报名参加心理咨询员申报条件(具备其中条件之一者即可):
    1、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他专业本科毕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1年者。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者。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者。
    4、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者。
    二、培训办法和证书:
    1、心理咨询员培训不少于720学时。其中理论知识培训500学时(包括理论基础知识250学时和技能操作相关知识250学时),技能操作临床见习250学时。
    2、培训班采用业余时间面授方式进行教学,每周安排18—21个学时,初步定为双休日班,具体安排以课程表为准。
    3、经理论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给相应级别的理论知识课程合格成绩单。
    4、经理论知识培训结束后,由主办方安排学员进行相应学时的技能操作见习(包括见习场所安排、见习指导教师的推荐、技能操作的面试和考核)。
    三、有关说明:
    学员经理论知识培训合格,并且完成了相应学时的技能操作临床见习,经面试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持有该证书者可申报参加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申报心理咨询员等级的考生,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心理咨询员实习证书”,经实习认证合格,完成统一鉴定者,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心理咨询员)。

电话:0579-2271733 2271726 联系人:龚鲜红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方岩街158号(金华市第二医院内)
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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